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
同樣的事實,法官依同一部六法全書所為的判決,卻出現二種截然不同的結果,這種情況在民、刑事判決不時可見,早為民眾詬病。如果民眾打官司,得取決於承審法官對法律的見解是有利或不利自己,何異於在神明前擲筊?水蓮社區孔姓民眾家中失竊向保全公司求償案,就是典型的案例。

部分法官認為,管委會是受住戶委託與保全公司訂立契約,契約內容是對住戶提供保全服務,所以住戶住家失竊,當然有權利向保全公司求償。但另一派法官認為,住戶並非契約相對人,因此根本沒有資格主張任何權利。

律師林信和表示,他曾受委任打過類似官司,幫住戶告大樓保全公司因沒有盡責,導致住家被小偷侵入竊走財物,以權利受損,向保全公司索賠失竊的損失及精神賠償金。

當時,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主張管委會是法律規定代表住戶的組織團體,代表住戶簽約、雇用保全。住戶因而是契約的直接相對人,當然有權向保全公司主張權利,請求依契約給付所受的損失;最後法院採用他的見解,判決保全公司敗訴,需對住戶理賠。

比較水蓮社區案,近乎相同的事實,竟出現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。事實上,法律應有延續性、穩定性,如果因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不同,進而各依心證做出歧異判決,必然遭到質疑。而全台大樓不知凡幾,類似情況不在少數,最高法院應及早做出統一解釋,作為法官裁判上的依據,避免一再引發判決爭議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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